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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app88山东滨州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27 03:15:35 | 作者:yabo官网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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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山东省滨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侵犯植物新品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侵犯专用标志使用权、假冒专利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日,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书店存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法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中小学教科书353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犯义务教育教材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涉案图书为中小学生所使用的教科书,案件的依法查办彰显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和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滨城区某种业经营部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行为,经调查询问,核实视频照片,当事人违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处理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农作物种子领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博兴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有老砣牌酒标签、纸箱,老砣牌酒27瓶(230ml装15瓶、450ml装12瓶),无整箱装老砣牌酒;百福缘郎酒108箱(6瓶/箱)。上述两种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744元、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25744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源头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案件。滨州市始终贯彻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理念,对恶意侵权、源头侵权等侵权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借助电子取证等高科技手段先后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大案要案,同时做好执法后续延伸服务,有力净化了市场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予以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2021年4月28日开始,先后两次以42元/箱的价格,自河北某汽配购进车用尿素17吨,一吨50箱,共计850箱,合计35700元。以55元/箱的价格予以销售,售出770箱,至2021年6月1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2350元,违法所得10010元。当事人未及售出“可兰素”车用尿素50箱,上述商品被鉴定为假冒“可兰素”车用尿素。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没收侵权商品50箱,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涉案车用尿素广泛应用于柴油车辆,对于消除车辆排放的污染气体具有重要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以坚定的责任感,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大对车用尿素等环保产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涉及环保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密目式安全立网。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对挂有“安惠”商标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查封,没收侵权商品共1000片,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查处侵权人侵犯“安惠”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展示出了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为今后提升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风险有效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案情简介】2021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服,经查实,当事人购入一不明身份的推销人员推销含有“NIKE”“adidas”等标志的鞋服95件、背包16件,未索证索票。截至案发,当事人NIKE鞋服已售出7件,adidas服装背包未销售,总货值8680元,共获利90元,未纳税。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NIKE鞋服、adidas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标识的鞋服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服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尚未售出被扣押涉案鞋服104双(件);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装在市面上非常畅销,但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此案要点在于品牌方确定真伪的证据和当事人的确定。此案涉及当事人起初有不同,如何确定当事人,需要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通过现场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方材料等多方证据确定当事人,程序合法合规,证据真实有效,从立案到结案,整个办案严谨有序,使用音视频全过程执法记录并刻制光盘附录案卷,对当事人所在商场的其他业户起到了很大的震慑效果。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米易县市场监管局邮寄来的《告知函》,其调查处理某合作社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一案,发现该门市销售的生物活性钙肥涉嫌是假冒专利产品,涉嫌从沾化某公司购买。经查证,2003年8月13日,该生物活性钙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章,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跨区域移交案件,由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移交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关内外联通,依法快速完成了接收、立案、核查、处理、回复等程序,彰显了行政执法快速、专业的优势,也是专利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以来,全市办理的首起假冒专利案件,实现了全市假冒专利执法领域案件零突破,为日后办理假冒专利执法案件提供了借鉴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博兴某厨具配件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销售了82台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共计销售货款1134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340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340元。

  【典型意义】本案件当事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及时对企业进行了专业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解读,使当事人既认识其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又受到深刻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和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案情简介】2021年5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委托青岛亚鑫达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大米外包装袋10600个,内包装袋11650个,其中,外包装袋带有“五常稻花香大米”“原料采自原产地”字样。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委托加工并销售稻花香大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向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2021年5月22日,收到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的回复》,该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市,而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连万家稻花香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相关规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通过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地理标志执法的同时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假、防假、拒假能力,营造支持打假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案情简介】2021年7月5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中国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了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没收4米×6米广告牌喷绘布2块,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中国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党的形象和国家尊严,必须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在建党100周年关键时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典型案件,并及时公示处罚结果,具有典型意义。(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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